天津市电力学会章程

第一章

第一条 本学会名称为天津市电力学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译名为TIANJIN SOCIETY FOR ELECTRICICAL ENGINEERING缩写为CSEE·TJ

第二条本会是由天津市电力及其相关行业(或专业)的科学技术工作者和有关单位、团体自愿结成的非营利性、学术性的社会组织,是依法登记的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本会的宗旨是团结和动员广大电力科学技术工作者,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思想,实施科教兴国和可持续发展战略;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开展学术上自由讨论;坚持民主办会;坚持和发扬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和优良学风;倡导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的精神,促进电力工程科学技术的繁荣的发展,促进电机工程科学技术的普及和推广,促进电力工程科学技术人才的成长和提高,促进科学技术与经济的结合;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服务,为广大电机工程科学技术工作者服务,为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做出贡献。

第四条 本会接受天津市科学技术协会和天津市社会团体管理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本会是中国电机工程学会的单位会员,接授其业务指导。

本会的挂靠单位是天津市电力公司。本会的办事机构接受挂靠单位的党政领导。

第五条 本会住所在天津市河北区建国道74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        弘扬科学精神,普及电力科学技术知识,传播科学思想和科学方法,开展青少年科技教育活动,提高全民科学文化素质;

(二)        开展民间国际科学技术交流活动,发展同国际、国内科技学术团体和科技工作者的科技合作和友好往来;

(三)        组织和参与本市电力科技发展战略、科技政策以及重大技术经济课题的调查、探讨和研究,提出报告和建议供政府及有关部门决策参考;

(四)        接受委托参与、承担电力科技规划编制、科技项目评估和论证、科技成果鉴定和仲裁,技术规程、规范和标准的编审,专业技术资格、技术职称的评审,工程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审查、招投标评议,电力生产安全性评估和重大电力事故技术调查与分析等工作;开展发供电企业、发电厂、电网调度系统安全性评价工作;

(五)        开展学术交流,活跃学术思想,促进电力科学技术和电力事业的繁荣与发展

(六)        开展对会员和科技人员的继续教育和培训工作;

(七)        开展电力科技咨询服务,举办电力科技展览,推广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促进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

(八)        编辑出版发行学术和科普书刊及相关的音像制品,出版专业学术论文集和科技文献,宣传报导科技、学术活动信息;

(九)        表彰奖励在科技活动、科技普及和学会工作中取得优异成绩的团体以及科技和管理工作者,举荐科技人才;

(十)        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反映广大会员的意见和要求,举办为会员服务的事业和活动,把学会全面办成“科技工作者之家”。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凡承认并拥护本会章程,符合章程规定条件,自愿申请并履行规定手续的个人或单位、团体均可加入本会成为本会会员。

第八条 本会会员种类分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两类。

第九条 凡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请为本会个人会员:

(一)              具有电力及相关学科(以下简称本学科)工程师、讲师、助理研究员(含相当的专业职称或专业职称)及以上职称的人员;

(二)              取得博士学位者;取得硕士学位并从事本学科工作二年以上者;大学本科毕业并从事本学科工作五年以上者;大学专科毕业并从事本学科工作七年以上者;

(三)              自学成才,在电力科学技术或生产实践活动中有一定成就和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

(四)              热心和积极支持学会工作并具有相应专业知识的管理工作者。

第十条 拥有一定数量的本学科科技人员,从事电力设计、制造、建设、生产、科研、教学和管理的各种所有制形式的企事业单位,以及相关的科学技术团体,均可申请为本会的单位会员。

第十一条 会员的入会程序是:

(一)              个人会员入会,由本人提交入会申请书,一名会员介绍,经本会组织工作委员会讨论通过,并发给个人会员证。

(二)              单位会员入会,由单位向本会提交入会申请书,经本会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并发给单位会员证书。

第十二条 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1、              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              参加本会的活动;

3、              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4、              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5、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二)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1、              遵守本会的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

2、              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3、              与本会建立业务联系,支持、协助本会开展各项活动,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4、              按规定缴纳会费

5、              及时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信息和资料。

第十三条 会员两年不缴纳会费或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对已退休人员,各单位联络员应主动征求意见,如不愿意继续参加学会活动的按退会处理。根据会员病故、调离天津市及退会情况,各单位联络员每年对会员名单作一次核对,将会员名单变化情况汇总上报秘书处。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五)              决定终止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有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会理事由会员代表大会经民主选举产生。如人员有变动,可通过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补选或除名。

理事会理事由理事单位推荐,通过会员代表大会经民主选举产生。若理事调离原工作单位或退休,自动解除理事职务,由原单位重新推荐,报常务理事会批准。

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由常务理事单位推荐,通过理事会经民主选举产生。若常务理事调离原工作单位,自动解除常务理事职务,由原单位重新推荐,报常务理事会批准。

副理事长由副理事长单位推荐,通过常务理事会经民主选举产生。若副理事长调离原工作单位,自动解除副理事长职务,由原单位重新推荐,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后,报天津市科协批准。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

(三)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         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         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由理事会理事中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是当然的常务理事。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负责。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第十九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等款所列的职权。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由理事长或受其委托的副理事长召集。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会至少一年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热爱祖国,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具有良好的学风和道德品质;

(二)              在本学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              热爱学会工作,工作作风民主;

(五)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六)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七)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五年,最长任期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第二十八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              决定办事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              向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汇报工作;

(六)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挂靠单位和支持单位的经费补助;

(三)              单位、团体和个人资助及捐赠;

(四)              政府资助;

(五)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六)              项目拨款;

(七)              利息和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的会费,其标准由理事会审议确定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八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九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经2009612第八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